又有人在說長看險比殘扶險好…看完條款你會買哪種呢?
這幾天有個客戶想了解
殘扶險的內容
客戶又來問殘扶險跟長看險了…囧
然後又有人在說「長看險」比較「殘扶險」了
但就瑪斯的認知呢?我們再把條款拿出來看一下好了!
(一)生理功能障礙: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(Barthel Index)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 表診斷判定其進食、移位、如廁、沐浴、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(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,ADLs)持續存有三項(含)以上之障礙。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(ADLs)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:
1.進食障礙: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。
2.移位障礙: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。
3.如廁障礙: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、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。
4.沐浴障礙: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。
5.平地行動障礙: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,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 輪椅。
6.更衣障礙: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(含義肢、支架)。
1.時間的分辨障礙:經常無法分辨季節、月份、早晚時間等。
2.場所的分辨障礙: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。
3.人物的分辨障礙: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。
八、「免責期間」: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,持續達九十日之期間而言。
一、被保險人「長期照顧狀態」已消滅。
二、受益人未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前項第一款之情形,要保人得繼續繳交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間屆 滿,使本契約繼續有效。惟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,再次符合前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,本 公司仍依前條約定給付「長期照顧保險金」並豁免保險費。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暫停給付「長期照顧保險金」者,於受益人補齊相關申請文件後,本公司就暫停 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符合「長期照顧狀態」而未給付之保險金部分,應於補齊文件後五日內補足之。
延伸閱讀殘扶險
殘扶險 vs 長看險 來來來 失智到底賠不賠!?
瑪斯不只教你什麼是「殘扶險」,更教你「殘扶險」的理賠秘密- 系列PART1 認識「殘扶」!
但就瑪斯的認知呢?我們再把條款拿出來看一下好了!
某家長期看護險理賠條件節錄
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的給付
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,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「長期照顧狀態」,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「長期照顧狀態」者,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,按本契約(不含 其他附約)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六倍,給付「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」,惟終身以領取一次為限。
「長期照顧狀態」:
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,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項 情形之一者。(一)生理功能障礙: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(Barthel Index)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 表診斷判定其進食、移位、如廁、沐浴、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(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,ADLs)持續存有三項(含)以上之障礙。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(ADLs)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:
1.進食障礙: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。
2.移位障礙: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。
3.如廁障礙: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、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。
4.沐浴障礙: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。
5.平地行動障礙: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,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 輪椅。
6.更衣障礙: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(含義肢、支架)。
(二) 認知功能障礙:
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持續失智狀態(係指按「國際疾病傷害 及死因分類標準」第九版(ICD-9-CM)編號第二百九十號、第二百九十四號及第三百三十一 號點零所稱病症,如附表一)並有分辨上的障礙,且依臨床失智量表(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,CDR)評估達中度(含)以上(即 2 分以上)或簡易智能測驗(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,MMSE)達中度(含)以上(即總分低於 18 分)者。 前述所稱「分辨上的障礙」係指專科醫師在被保險人意識清醒的情況下,判定有下列三項分 辨障礙中之二項(含)以上者:1.時間的分辨障礙:經常無法分辨季節、月份、早晚時間等。
2.場所的分辨障礙: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。
3.人物的分辨障礙: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。
八、「免責期間」: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,持續達九十日之期間而言。
長期照顧保險金給付之暫停
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給付之「長期照顧保險金」,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公司將暫停該次及嗣後「長期 照顧保險金」之給付:一、被保險人「長期照顧狀態」已消滅。
二、受益人未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。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前項第一款之情形,要保人得繼續繳交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間屆 滿,使本契約繼續有效。惟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,再次符合前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,本 公司仍依前條約定給付「長期照顧保險金」並豁免保險費。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暫停給付「長期照顧保險金」者,於受益人補齊相關申請文件後,本公司就暫停 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符合「長期照顧狀態」而未給付之保險金部分,應於補齊文件後五日內補足之。
保險狂觀點
白話來解釋上面的條款就比較像是「我告訴你哦,如果你經醫院專科醫師說你的巴氏量表符合了進食、移位、如廁、沐浴、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三項不行或者是時間、人物、場所等三項有二項認不出來,但是你這個狀態要超過開出來後90天哦!我就會開始給你保險金,啊但是如果你之後突然好起來,我就不能再給你了,哭哭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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